为了更好地帮助市场主体振兴,增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公告中明确,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所得税减半征收(以下简称减半征收)。
1、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减半征收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分所有制性质,都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政策。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无需备案,只需填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预填申报表与报告表(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的栏目。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其减免后的税额划缴税款。
3、个体工商户今年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更大限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的,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扣不完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纳税所得额。
4、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是否预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行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