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税务机关基于严格执法,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出现清单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较轻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其及时纠正的机会。该通告于2021年4月1日起生效。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危害后果较轻;三、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完成改正。
这份清单列出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10项,其中包括多种税收违法行为,如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据管理。对于发生清单所列事项,并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实行“首违不罚”并以适当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